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擔保品之運用)
  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擔保品,甲方同意乙方除作下列之轉擔保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
  2.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或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方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3. 乙方運用前項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負責於甲方償還借貸款項後,以種類、數量相同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交付,甲方絕無異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