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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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擔保品之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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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償還借貸款項時,應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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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償還融通金額、利息後,乙方應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匯撥至甲方或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存入甲方於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以甲方原提供外幣擔保品之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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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退還擔保品為外幣者,得依雙方約定轉為借券交易之擔保品。甲方應於乙方退還擔保品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