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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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擔保品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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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若有部分清償時,乙方應依比例退還甲方原提出擔保之有價證券;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返還。惟甲方得與乙方約定,甲方償還融通款項後乙方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甲方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再向乙方申請借貸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