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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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發行人退還認購股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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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股票為擔保者,遇有認股借貸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應要求發行人退還款項返還至甲方於乙方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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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於接獲前項發行人退還款項之次一營業日,自甲方客戶分戶帳內扣除借貸款項及其利息,將剩餘款項退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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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發行人未返還至甲方客戶分戶帳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內償還借貸款項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