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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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拒絕認股借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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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認股借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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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未於期限內繳納自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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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募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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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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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迄新股特定人繳款截止日期間超過三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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