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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條 (融通期限)
  1. 甲方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可申請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T+5日型)。
  2. 甲方以其認購之股票為擔保者,其融通期限為股款繳納截止日次一營業日起算三十日(認股借貸型)。
  3. 甲方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其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起算六個月(半年型)。
  4.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半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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