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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條 (融通範圍及融通金額)
  1. 甲方申請融通範圍,應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2. 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並於甲方成交日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相關手續費及稅負之範圍內,核准融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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