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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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融通範圍及融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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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融通範圍,應符合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八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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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並於甲方成交日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相關手續費及稅負之範圍內,核准融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