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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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及資料洩漏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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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調單位如有違法或違反本規範之情事,監督機關及所屬管理機構得依相關規範規約進行處置,並得立即終止或暫停該查調單位查調資料之一切權利,如有侵害當事人或第三人權利,使當事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時,查調單位應自負相關法律及賠償當事人或第三人所蒙受損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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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調單位若發生介接信用資料外洩或相關資安事件,應立即通知所屬管理機構及提供資料之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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