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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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之保密、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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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腦螢幕顯示及列印介接信用資料時,應有該查調單位名稱或代號之電子浮水印標識,且列印之介接信用資料應顯示查調人員代號或姓名,或由查調人員於列印之介接信用資料上簽章,以資識別。介接查詢取得之信用資料應依相關規範予以控管、保存及銷毀,以免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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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調單位對於介接查詢取得之當事人信用資料應保守秘密,除依法令接受查核調閱外,不得用於非屬本規範之授信業務目的,並禁止國際傳輸,除當事人依法查詢其本人資料外,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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