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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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信用資料之收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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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單位介接管理機構查詢取得之信用資料,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依管理機構所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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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