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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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查調單位授信評估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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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單位辦理徵信及授信作業程序,應維持其評估之客觀性及自主性,不受自管理機構查詢取得資料之拘束。介接查詢取得之信用資料,僅供查調單位為授信業務目的與金融及證券管理法令遵循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參考,不得作為金融及證券交易准駁之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