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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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用資料之資料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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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單位對於報送予所屬管理機構之各項資料,應確保其正確性及完整性。查調單位發現其報送之信用資料內容有遺漏、錯誤或疑義時,應依所屬管理機構之資料更正方式辦理補正。介接查詢利用信用資料之正確性如有疑義,查調單位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先透過所屬管理機構洽提供資料管理機構協助釐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