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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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資料之查詢及交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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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調單位需透過各所屬管理機構認可之連線方式(聯徵中心要求之VPN或證券交易網路)向所屬之管理機構查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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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查調申請由所屬管理機構接收後,透過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網公司)所建置之信用查詢閘道以專屬連線方式,轉送至他業別之管理機構,待產製查調結果後,依相同路徑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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