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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1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二
  1. 相關單位
    1. (一)監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機構及查調單位切實依本規範事項辦理。
    2. (二)管理機構:聯徵中心及證交所辦理資料介接查調事宜,負責管理機構間及與所屬查調單位之連線作業、資料介接交換之管理與查核,並應確保資料之安全。
    3. (三)查調單位:透過所屬管理機構查詢介接資料之機構,查調單位應依本規範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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