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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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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條件:申報金融機構、代理申報機構(人)或受委任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處理或申報之人員,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第五點第一款所定申報期間,符合財政部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展延申報要件者。所稱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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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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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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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請展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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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備妥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申報系統,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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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透過申報系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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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延申報期限: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期限為準。申報金融機構經公告或核准展延申報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三點之一規定於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