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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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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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應依前五點作業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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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系統異常或系統網路異常,致無法提供上傳及申報服務,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於申報系統之日期為準)申報者,或依第十六點之一規定得展延申報,且於展延申報期限內申報者,視為未逾期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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