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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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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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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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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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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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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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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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