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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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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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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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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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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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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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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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散或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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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業、復業及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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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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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項第七款向本會申請停業以一次為限,且停業期間自本會核准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屆期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未獲本會核准,本會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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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向本會申請停業,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營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