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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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設置符合下列場地設備條件之營業場所,並明確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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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裝設營業使用之電話、傳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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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交易市場投資資訊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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