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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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者,其交易餘額應併入其營業處所為債券附條件交易餘額計算。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六倍,其中以政府債券以外之債券為標的之交易餘額,合計各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四倍,且外國債券之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餘額各不得超過證券商之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