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2.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