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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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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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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借貸交易人以法人或基金為限,得委託證券商代為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取得借貸交易人資格,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之定價、競價交易,及辦理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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