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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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應於票載到期日後(不含票載到期日)領回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辦理該作業時,應將應繳稅款繳交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後,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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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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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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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郵寄方式領取第一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臨櫃方式時,準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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