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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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辦理其持有之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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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並檢具其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債權證明書與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其短期票券之退票重行提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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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將兌償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匯入票券商之指定帳戶。如仍未能完成兌償,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退票作業,票券商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回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領回債權證明書與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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