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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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票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發生退票時,票券商應提供簽蓋其留存本公司印鑑之該短期票券發行人簽證承銷委請書影本予實券保管銀行憑以辦理退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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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作業得於發生退票當日以傳真方式為之,惟票券商仍應寄送該影本資料至實券保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