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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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入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時,應於交割日下午四時前傳真「票券商發行商業本票之到期日前註銷申請書」至本公司辦理票券商帳簿之票券註銷作業,並於該交割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至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繳稅程序。未於繳稅截止日前完成者,本公司將函送稅務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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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應將前項申請書正本寄送本公司存查,如買入之短期票券為債票形式者,票券商並得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