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票券商應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作業:
-
一、票券商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進之短期票券為附買回條件交易,該附買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或等於該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
-
二、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票載到期日。
-
三、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期間,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均不得以該短期票券為附條件交易。
-
四、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應以其帳簿之自有部位短期票券為之。
-
五、票券商得限制交易對手於承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期間,不得以該短期票券為附條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