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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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或持有人於票載到期日後辦理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之延後提示兌償,本公司依其通知,於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不提示)部位,記載延後提示兌償之數額,並通知執票人或持有人作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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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延後提示兌償通知,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通知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三營業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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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延後提示兌償日所為之提示兌償作業,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惟於兌償完成後,應於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不提示)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