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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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本公司依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通知,將不提示兌償之數額自執票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撥入其限制性(不提示)部位,並通知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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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本公司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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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不提示兌償通知,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通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於票載到期日之前一營業日通知,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