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屆票載到期日之續發且採差額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執票人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款項結算後,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發行人應付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執票人非票券商者,並應通知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
      1. (一)如發行人須支付差額,且其付款金額大於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時,該發行人為淨付款方,且其淨付款金額為到期商業本票兌償金額,與續發商業本票承銷金額(不含相關手續費)之差額。
      2. (二)如執票人須支付差額,且其付款金額大於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時,該執票人為淨付款方,且其淨付款金額為續發商業本票承銷金額(不含相關手續費),與到期商業本票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兌償金額之差額。
      3.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支付差額,雙方淨付款金額計算方式準用前二目之公式。
    2. 二、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付:
      1.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續發確認通知,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
      2. (二)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淨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3.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付款,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續發確認通知,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應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3. 三、完成款項收付時,於執票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執票人自有部位。
    4. 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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