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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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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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交割通知,即將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於計算交割款項淨額後,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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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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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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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塗銷: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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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將前目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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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將票券商自有部位中,以附條件交易賣予投資人之短期票券,撥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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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質權設定:將前目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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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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