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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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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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交割通知,即將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於計算買賣交割之款項淨額後,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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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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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即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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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塗銷: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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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人賣斷交割:自投資人自有部位,將投資人賣出之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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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人買斷交割:自票券商自有部位,將投資人買進之短期票券,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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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質權設定:自投資人自有部位中,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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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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