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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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短期票券所有權,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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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人非為票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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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質權人質權實行通知後,自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其自有部位,並於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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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前目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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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人為票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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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後,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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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其自有部位,並於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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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前目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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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權人如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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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人為投資人時,撥入其投資人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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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讓人為清算交割銀行時,撥入該清算交割銀行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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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