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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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向同一票券商買斷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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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即將投資人買入之短期票券,自票券商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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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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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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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人買斷交割: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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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設定: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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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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