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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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如未於第三十六條之交割作業時間內通知、或因未完成款項收付,致本公司取消該交割作業時,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並於交割完成時,辦理通知事宜。如仍未能完成交割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及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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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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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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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之帳簿劃撥,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