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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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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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買賣雙方整批差額交割通知時,經比對無誤後,該批各筆交割準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將賣方短期票券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計算整批交割之款項淨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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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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