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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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與投資人(不含票券商)間之買賣、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等初次級交易之交割,並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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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整批差額交割通知後,將賣方短期票券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於計算整批交割之款項淨額後,即通知其交易對象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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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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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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