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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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賣出短期票券予投資人(不含票券商),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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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交割通知後,將票券商自有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即通知買方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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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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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買方自有或附賣回部位,並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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