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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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領回其不提示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實券保管銀行應確認該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繳交應納稅款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並審核其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內容無誤後,將申請領回之短期票券蓋妥完稅之文義後,交付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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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短期票券為投資人持有時,實券保管銀行應確認該投資人已繳交應納稅款及補充保險費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及補充保險費專戶,並由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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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與投資人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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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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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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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第一、二項作業後,應通知本公司於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扣除領券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