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清算交割銀行帳簿。
  2.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發行人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2. 二、發行人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3. 三、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公司統一編號。
    4.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及到期日。
    5. 五、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票券商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2. 二、票券商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3. 三、票券商開設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其指定銀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號碼,及票券商或其代理清算銀行於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之會員代號。
    4. 四、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5. 五、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6. 六、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4.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3. 三、清算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業務局之存款帳戶號碼,及其於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之會員代號。
    4. 四、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5. 五、投資人名稱及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6. 六、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7. 七、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8.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5. 本公司應設置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帳簿,該帳簿應記載事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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