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2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收受申復案件後,即召集相關部門檢視第二點申復人資格、申復事由及所附相關事證資料。
-
申復人未依第二點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原處置無關聯、同一申復人就相同受處置人之案件重複提出申復、或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內容者,不予受理。
-
本公司依前項事由不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復人,申復人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公司再申請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