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原則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攤銷、員工福利費用、減損損失及減損損失之迴轉、存貨沖減及存貨沖減之迴轉等。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第一項認列於損益之收益及費損,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或停業單位種類。發行人並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
  5.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一、收入:
      1. (一)營業收入:係指主要經營活動產生之收入,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等。
      2. (二)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企業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商品或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2. 二、營業成本:本期內主要經營活動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等。
    3. 三、營業損益:包括分類為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4. 四、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
    5. 五、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企業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6. 六、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7.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8. 八、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 (二)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9. 九、籌資前稅前損益: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為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
    10. 十、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11. 十一、停業單位損益:
      1.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12. 十二、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13. 十三、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14. 十四、綜合損益總額。
    15. 十五、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6. 十六、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7. 十七、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