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 (一)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 (二)受邀參加者。
      3.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2.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3. 三、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4.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2. 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其中第一上櫃公司於上櫃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櫃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第一上櫃公司上櫃時適用或上櫃後申請適用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每半年應至少一次、創業投資公司每季應至少一次。但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轉第一上櫃公司者,其上櫃年度以原上市年度計算之。
  3.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2. 二、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3.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4. 本處理程序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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