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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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股票初次登錄為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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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