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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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核發登錄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二個營業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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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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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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