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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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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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具該已上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經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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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須無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二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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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申請該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應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公告之日起五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