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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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終止經營櫃檯買賣契約者,應了結其於櫃檯買賣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一切帳目結清後,始得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領回其所繳存之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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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核准解散或撤銷營業許可時,亦同。
|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