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櫃檯買賣中心所收取之本基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
-
櫃檯買賣中心運用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其所生之孳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