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227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17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4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670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除另有規定外,於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之質物時,準用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