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227號公告修正第5條、第17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4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670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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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集保結算所設置設質專戶,並依本辦法及集保結算所之規定,受理質權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